江西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水資源字〔2017〕83號)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水利(水務)局:
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進一步強化用水總量控制管理,我廳制定了《江西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并經廳長辦公會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水利廳
2017年12月25日
江西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水資源消耗總量控制,助力我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管理水資源,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水總量,是指在一定區域和期限內開發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及區域外調入水量的總和,水力發電、水庫蓄水等河道內用水除外。
第四條 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科學配置、統籌兼顧、以供定需的原則。優先利用非常規水資源,合理利用地表水、區域外調入水量,限制開發地下水,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農業、工業、生態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用水總量控制實行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與年度用水計劃控制指標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年度用水計劃控制指標不得超過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六條 設區的市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下達的全省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達。
縣(市、區)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報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達。
第七條 設區的市年度用水計劃控制指標,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域實際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功能區水質等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區)年度用水計劃控制指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域實際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功能區水質等情況制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抄送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計劃控制指標,共同處理好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用水總量控制要求之間的關系。
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的編制,設立、擴展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等工作中,應開展水資源論證,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用水總量控制相協調。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工作,在審批新增建設項目取水申請時,應充分考慮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區域內占用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許可水量不得超過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取水工程或設施驗收工作管理,依據試運行期間的實際用水量,從嚴核定發證水量。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計劃用水管理工作,按照水利部《計劃用水管理辦法》、《江西省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等規定對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實施計劃用水管理,核定、下達的區域內年度計劃用水量總和不得超過區域年度用水計劃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取水戶延續取水申請時,應按照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要求,從嚴核定延續水量。其中,延續取水發證水量原則上應小于上一個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年均實際取水量。對于停止取水滿2年的取水戶應及時注銷取水許可證。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取水設施或工程驗收、頒發取水許可證、延續取水及計劃用水下達過程中,嚴格按照用水定額標準核定取水量。
建設項目用水定額不得超過國家或省級公布的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國家或省級未公布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參照行業先進用水定額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鼓勵用水戶通過開展節水技術改造、增加非常規水源利用等措施減少水資源取用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本區域內節約用水規劃,并落實相關節水措施,控制用水總量。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用水總量接近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建設項目取水;對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停止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對確需建設的重大取水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節水挖潛,或采取水權交易與轉換等措施取得用水總量指標后,方可審批取水。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鼓勵開展水權交易,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水資源使用權在地區間、流域間、行業間、用水戶間流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總量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水資源監控管理信息系統,健全水資源監測站網,建立健全取用水臺賬,為用水總量控制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并維持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對各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年度用水總量進行核算,核算結果作為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用水總量指標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西省水資源條例》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25日起施行。